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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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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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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卧龙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决策部署,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提高全州经办效率及服务水平,根据《阿坝州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阿坝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州医保发〔2019〕18号),现将两险合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当月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的,生育津贴按规定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初次参保人员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关于生育医疗费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均可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三、关于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待遇标准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其中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限额报销标准为每例700元。

四、关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或护理假期天数执行,即顺产158天,剖宫产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阿坝州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阿坝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州医保发〔2019〕18号)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阿坝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相关事宜的通知》(阿州医保办〔2020〕33号)废止。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

2020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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