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9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阿府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我州印发实施《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阿府办发〔2019〕24号),该办法有效期将于2024年12月满,为确保政策有序衔接,按照国、省有关规定,结合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统筹考虑提升门诊和住院待遇总体保障水平,出台《实施办法》。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在原政策基础上,对保障范围、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参保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国谈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门诊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起付线、报销比例。
(二)提高报销比例。分段提高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第一、二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第三段报销比例提高5%,具体为: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70%报销;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按85%报销。
(三)提高年度支付限额。将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出台意义
职工大病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本次《实施办法》旨在强化补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优化完善大病补充保险政策,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和全民健康的工作目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阿坝州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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